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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295号

马保海、王大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保海;王大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2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马保海,汉族,住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大明,汉族,住临泉县。本院在执行马保海与王大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及时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不知去向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孙文政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世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