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2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马保海,汉族,住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大明,汉族,住临泉县。本院在执行马保海与王大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及时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不知去向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孙文政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世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