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刑更509号 罪犯王超,男,生于1987年10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5年05月、2016年11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一年三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01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9年0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8年1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唐剑苹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一九月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春芳
书记员张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