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晋11刑申20号许某1: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许某1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许某1关于其无罪的申诉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原判鉴于原审被告人许某1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许某2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审被告人许某1从轻处罚,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综上,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