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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财保373号

刘艳禹、兰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艳禹;兰柏刚;张小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财保373号申请人刘艳禹,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兰柏刚,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张小鹏,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兰柏刚、张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小鹏驾驶的蒙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小鹏驾驶的蒙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停车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起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