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246号罪犯韩开宇,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开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韩开宇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韩开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开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4次。2017年2月17日获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原判罚金未执行。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韩开宇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裁定书、消费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开宇虽然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但其原判罚金未执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开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