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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8执312号

谭二勇、李述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二勇;李述录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28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谭二勇,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李述录,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新宁县人,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住湖南省新宁县。申请执行人谭二勇与被执行人李述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二勇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18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述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6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7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述录在湖南福鑫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及收入。于2018年7月24日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述录所有的位于新宁县金石迎春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2011)第028584号”土地。于2018年8月27日委托邵阳益宏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评估、拍卖),2018年11月15日邵阳益宏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缺少相关规划资料无法评估该土地所对应的市场价值,放弃评估该土地。后经查李述录所有的位于新宁县金石迎春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2011)第028584号”土地纳入政府征拆范围,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向新宁县拆迁办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述录所有的所有的位于新宁县金石迎春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2011)第028584号”土地的拆迁款。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18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李述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小冬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陈松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