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1305号
被执行人:盛恩宏,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盛恩宏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生效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盛恩宏价值人民币95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德 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余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