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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执1305号

盛恩宏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6-04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盛恩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1305号

被执行人:盛恩宏,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盛恩宏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生效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盛恩宏价值人民币95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德 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余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