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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7642号

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学敏、潘俊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学敏;潘俊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7642号

原告: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深圳国际创新中心**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2489U。

法定代表人:邹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敏,男,住所,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div>

被告:潘俊君,女,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div>原告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敏、潘俊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    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一鸣(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