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7642号
原告: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深圳国际创新中心**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2489U。
法定代表人:邹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敏,男,住所,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div>
被告:潘俊君,女,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div>原告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敏、潘俊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 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一鸣(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