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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511号之五

黄国兰、姚新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国兰;姚新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51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黄国兰,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姚新宝,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黄国兰与姚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新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新宝名下所有的皖B×××**号奥迪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