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51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黄国兰,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姚新宝,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黄国兰与姚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新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新宝名下所有的皖B×××**号奥迪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