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8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龚迎春,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龚迎春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根
人民陪审员 占家兵
人民陪审员 张保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