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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执97号

安徽省宁国市刑事审判庭、龚迎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刑事审判庭;龚迎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8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龚迎春,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龚迎春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根

人民陪审员  占家兵

人民陪审员  张保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