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
法定代理人:余某,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叶春琴,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叶春琴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信用卡借款39,4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承担执行费491元,但被执行人叶春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于2019年4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饶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1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志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剑敏(江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