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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执181号之一

李娜、董丽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娜;董丽宛;杨新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董丽宛,女,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新国,男,汉族,1958年12月14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丽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丽宛银行有存款,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丽宛在中国农业银行16×××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4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