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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6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熊朝辉与被执行人王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朝辉;王贵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6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熊朝辉,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贵安,男,1958年6月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熊朝辉与被执行人王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熊朝辉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朝辉于2019年04月29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朝辉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6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全

审判员王晓勇

审判员邓亚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建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