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6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熊朝辉,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贵安,男,1958年6月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熊朝辉与被执行人王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熊朝辉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朝辉于2019年04月29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朝辉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6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全
审判员王晓勇
审判员邓亚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建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