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82执59号申请执行人袁宏江,男,住江苏省盱眙县。申请执行人张金兰,女,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蒋国金,男,住常州市金坛区。袁宏江、张金兰申请执行蒋国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6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蒋国金同意支付原告袁宏江、张金兰劳务工资人民币31681元,该款于2018年10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给付10000元,2019年1月20日余款10681给付完毕。
二、如被告蒋国金不按第一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袁宏江、张金兰有权就未履行的全部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8元,由被告蒋国金自愿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当场给付原告)。逾期蒋国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袁宏江、张金兰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国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国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限制高消费。2019年2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4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调查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袁宏江、张金兰认可被执行人蒋国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6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莘 祥
审判员 王先彪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