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91民初3409号
原告:魏嵩,男,198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亚织造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纬三路南。
法定代表人:沈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魏嵩与被告江苏美亚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美亚织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美亚织造有限公司对沈健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7日,被告沈健美向原告魏嵩借款100000元,当场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7年10月16日还清,并约定若不能按时还款,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沈健美负担。同时江苏美亚织造有限公司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江苏美亚织造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沈健美所借100000元已经到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在双方约定范围之内,不高于法定最高限,本院予以支持。江苏美亚织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应对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美亚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嵩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美亚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79)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张大鹏
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