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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2执398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李漪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李漪;张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汪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漪,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张华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漪、张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漪、张华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漪、张华军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贻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