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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5执50号

袁庆书、王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庆书;王红霞;高一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35执50号申请人袁庆书,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曲周县,联系。被执行人王红霞,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曲周县。被执行人高一臣,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曲周县。袁庆书申请王红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5民初137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庆书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5民初13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