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35执50号申请人袁庆书,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曲周县,联系。被执行人王红霞,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曲周县。被执行人高一臣,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曲周县。袁庆书申请王红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5民初137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庆书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5民初13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