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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11执异47号

韩发朝、张伟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发朝;张伟苹;李宏杰;符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11执异47号异议人(案外人):韩发朝,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申请执行人:张伟苹,女,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宏杰,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符征,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苹与被执行人李宏杰、符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韩发朝作为案外人对(2018)豫0311执1285号执行一案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李宏杰名下的位于洛龙区公务员小区5号楼1103室的执行。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张伟苹诉被告李宏杰、符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豫0311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李宏杰、符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伟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8)豫0311执1285号。异议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韩发朝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韩发朝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韩发朝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炎峰

审 判 员 :张航航

人民陪审员 :倪连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