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2民初1288号
原告:张少波,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刘祥载,男,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张少波与被告刘祥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祥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少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祥载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1500元;2.刘祥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4日,刘祥载以资金紧缺为由陆续向其借款共计4万元。2019年1月4日,刘祥载向张少波出具1份借条,确认向张少波借款4万元、结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同时承诺于2019年2月3日归还借款本息。2019年2月间,张少波多次催讨借款,刘祥载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 刘祥载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刘祥载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张少波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4日,刘祥载向张少波出具1份借条,确认其向张少波借款4万元、利息1500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19年2月3日归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祥载向张少波借款4万元的事实,有刘祥载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刘祥载未能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张少波请求刘祥载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1500元,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刘祥载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少波借款4万元及利息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计418.5元,由刘祥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佩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连丽娜 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