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123号罪犯李永强,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6年1月1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鸡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强犯抢劫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183.26元。2008年7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李永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两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4个。财产刑未执行,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及性质、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恒栋
审 判 员 马 玥
审 判 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郑月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