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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刑更32号

刘福录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福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32号罪犯刘福录,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8年8月21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双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福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5219.5元。刘福录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刘福录上诉,维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双刑初字第37号判决对刘福录的定罪量刑;撤销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7月7日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双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刘福录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3日,本院裁定对罪犯刘福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对罪犯刘福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刘福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福录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刘福录的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福录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考核表扬情况亦符合减刑规定,可以减刑。根据其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服刑改造表现及考核情况,并考虑系老年犯等因素,综合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福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月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