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3民初755号
原告:林长贵(又名林长富),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曾志强,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江飞燕,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林长贵(又名林长富)与被告曾志强、江飞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给被告曾志强、江飞燕,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尤武
人民陪审员 周新光
人民陪审员 赵 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