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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3民初755号

林长贵与曾志强、江飞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长贵;曾志强;江飞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3民初755号

原告:林长贵(又名林长富),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曾志强,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江飞燕,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林长贵(又名林长富)与被告曾志强、江飞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给被告曾志强、江飞燕,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尤武

人民陪审员  周新光

人民陪审员  赵 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