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发祥,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九英,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芳,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发祥因与被上诉人崔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发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发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上诉人曹发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友妹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茂进
书记员陶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