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湘0203执保175号 谢玉凤: 你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可馨名下价值人民币1694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我院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李可馨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查询,结果如下: 一、2019年3月1日,本院经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申请人李可馨的房产信息,反馈无房产登记; 二、2019年3月2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李可馨名下的车辆信息,显示无车辆登记; 三、2019年3月8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李可馨的互联网银行账户,当日实际控制金额0.64元,期限一年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 四、2019年3月21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李可馨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1.86元,期限一年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现被申请人李可馨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且你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现该案已部分保全。 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告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