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257号罪犯朱天龙,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5年3月10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天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6453.10元。宣判后,朱天龙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朱天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天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5次。2017年2月17日获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原判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朱天龙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消费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天龙虽然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但其原判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天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月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