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1682号
原告:王平,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智,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洁明,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王平与被告程洁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王平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平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平负担。
审判员 胡兰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