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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民初128号

李伟与王建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伟;王建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128号

原告:李伟,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王建丰,男,住荣成市。 原告李伟与被告王建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李伟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伟负担。

审判员  徐珊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