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128号
原告:李伟,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王建丰,男,住荣成市。 原告李伟与被告王建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李伟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伟负担。
审判员 徐珊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