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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82执337号之一

界首市阜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东升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界首市阜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东升;王云侠;金亚;张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82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阜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升路。组织机构代码913412826849847328。 法定代表人王峥,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东升,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王云侠,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金亚,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张金玲,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阜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东升、王云侠、金亚、张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东升、王云侠、金亚、张金玲已偿还申请执行人界首市阜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就不足部分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阜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界首市阜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本案按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282民初2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