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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3民初3292号

杨长春与贵州黔万利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鼎盛锦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长春;贵州黔万利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鼎盛锦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3292号

原告:杨长春,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85994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黔万利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TA-2栋37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WJ463W。

法定代表人:周小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鼎盛锦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云河汽车城**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14F649。

法定代表人:郑静,该公司监事。 原告杨长春诉被告贵州黔万利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万利公司)、贵州鼎盛锦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锦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杨长春诉称,2017年11月16日,原告取得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25xxxx08。该证书经被告黔万利公司注册之后,原告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为:02xxxx38,执业印章号:黔25xxxxx**。2018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挂靠注册至被告黔万利公司处,以供被告黔万利公司使用。之后,被告黔万利公司又将原告的资格证书与注册证书一并挂靠在被告鼎盛锦鸿公司处,此信息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但原告至今为止没有实际到被告黔万利公司或鼎盛锦鸿公司处上班,与二被告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事后,因受相关国家政策影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政府部门单位联合发布了黔建通{2019}25号文件,共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原告为此多次与二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综上所述,原告为积极响应相关政府部门采取的整治行动,并严格贯彻执行以上文件精神,并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认为原告的挂靠行为无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黔万利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

二、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配合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销手续;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性质系服务合同纠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约定为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而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均不在上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区域范围内。因此,原、被告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协议管辖约定无效。综上,本案应由被告黔万利公司和被告鼎盛锦鸿公司所在地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择一进行管辖。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经本院征求原告意见,其选择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 原告杨长春诉被告贵州黔万利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鼎盛锦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