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星,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琴,女,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张留义,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李东星与张留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留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东星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留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辉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李三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