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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27执46号之二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红;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27执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云南省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法定代表人陆勇,男,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徐红,女族,,住云南省楚雄市被执行人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仁县永定镇永桥路珩宇新天地小区****法定代表人罗明,男,系该公司经理,住四川省攀枝,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红、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云2327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徐红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及利息1万元,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7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正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