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1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以上个人信息均由被告人陈永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杨广静,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以上个人信息均由被告人杨广静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彩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夫妇从2016年5月开始,在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六环路1号建发百货店内,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被告人陈永建负责做庄,进行输赢赔付,同时收取下家黎某(另案处理)汇集报单的投注;被告人杨广静负责收受周边赌博人员的现金投注和手机微信投注。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收受黎某、廖某1、蔡某等共30多人的投注,投注总额约400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永建通过手机微信收受黎某的投注总额为69475元,被告人杨广静通过手机微信收受“大米”等人的投注总额为179682.5元。2018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建发百货店内将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抓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廖某1、蔡某,查获投注单20张和手机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廖某1、蔡某、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手机2部、投注单20张等物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收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适用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陈永建、杨广静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永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杨小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详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润良
人民陪审员 李志敏
人民陪审员 张嘉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冼欣倩(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