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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9执202号

唐邦忠与左国华、李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邦忠;左国华;李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29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唐邦忠,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左国华,男,苗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李琳,女,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邦忠与被执行人左国华、李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12执监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81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9执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茂武

审判员  罗 琦

审判员  胡兵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