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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22执1898号

邵英明、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前城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英明;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前城子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122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邵英明,男。

被执行人: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前城子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前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吕春彦,该经济合作社主任。申请执行人邵英明与被执行人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前城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的(2018)鲁112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工程款11609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财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我院到莒县城阳财政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代管资金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代管资金。对申请执行人邵英明代理人朱先涛的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后因本院在网络查控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百余辆,需逐一核实,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延长执行期限。后经查明,该车辆登记信息为网络查控信息有误,其他案件中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名下皆有重复车辆。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邵英明的代理人朱先涛进行约谈,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认可上述执行结果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德

审 判 员  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光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