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1553号
原告:赵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耿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赵某与被告单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