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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民初1553号

赵某与单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单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1553号

原告:赵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耿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赵某与被告单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