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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1民初587号

杨兴丙与文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兴丙;文继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21民初587号

原告:杨兴丙,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告:文继刚,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丙诉被告文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兴丙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继刚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兴丙撤回对文继刚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母茂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曾子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