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23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辉南县。
被执行人:王永军,男性,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永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23执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云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邬庆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