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03执12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庆某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1。
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2。安庆某某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1、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7)皖08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7)皖08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判决的应偿还给申请人的借款本金xxxx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未按规定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xxxx元、执行费xxxx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少量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单位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不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审限即将到期,本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合议决定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x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文远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潮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