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1584号
原告:马海潮,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智,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友节,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马海潮与被告聂友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马海潮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海潮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马海潮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马海潮负担。
审判员 胡兰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