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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民初1584号

马海潮与聂友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海潮;聂友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1584号

原告:马海潮,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智,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友节,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马海潮与被告聂友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马海潮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海潮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马海潮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马海潮负担。

审判员  胡兰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