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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执恢284号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莱阳市春帆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丁忠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春帆漆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丁忠起,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计划委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5)莱阳龙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依(2019)鲁0682执恢2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忠起之妻李霞银行存款,现丁忠起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9)鲁0682执恢284号执行裁定书对李霞的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