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春帆漆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丁忠起,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计划委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5)莱阳龙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依(2019)鲁0682执恢2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忠起之妻李霞银行存款,现丁忠起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9)鲁0682执恢284号执行裁定书对李霞的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