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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2执109号之一

陶运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运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2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陶运祥,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342422194907203630,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王琪,女,1954年5月1日出生,340403195405010269,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师范学院**教院平房2-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生效的(2018)皖0422民初2546号判决,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琪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皖D×××××号小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陶运祥67143.6元(已给付10000元,尚需给付陶运祥57143.6元); 二、王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陶运祥48267.84元; 三、驳回陶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陶运祥负担436元,由王琪负担53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琪在招商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的账户62×××13存款27.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家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  周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