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李征,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靳学梅,女,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靳学敏,女,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李征申请执行靳学梅、靳学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0820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2464元及申请执行费152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靳学敏名下存款31400元,经法院扣划已由申请人领走,冻结被执行人靳学敏、靳学梅的住房公积金限额均为8万元。查封被执行人靳学敏名下车牌号为豫G×××××马自达牌汽车,该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2.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28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28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缑 玉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