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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财保391号

刘翠花、王运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翠花;王运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7财保391号

申请人:刘翠花,女,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王运玲,女,1963年9月18日生,住。申请人刘翠花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王运玲位于城关内豆路东段路西月亮湾小区房产一套,房产号:城字第20120261号房产进行查封,保全金额310000元。申请人刘翠花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运玲位于城关内豆路东段路西月亮湾小区,房产号:城字第20120261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31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刘翠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水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永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