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804号
原告:徐正伟,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陈杰,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徐正伟与被告陈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徐正伟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正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徐正伟已预交),由徐正伟负担。
审判员 莫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戈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