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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3804号

徐正伟与陈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正伟;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804号

原告:徐正伟,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陈杰,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徐正伟与被告陈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徐正伟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正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徐正伟已预交),由徐正伟负担。

审判员  莫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戈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