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702执459号 本院于2019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高力已于2019年04月28日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高力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