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680号之一
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东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262902L。
法定代表人:王振海,经理。
被
申请人:亳州市梦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漆园路以东、合欢路以南、茴香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427372U。
法定代表人:曹玉根。 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王学田、亳州市梦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皖1602民初268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亳州市梦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8万元予以冻结。我院于2019年4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亳州市梦翔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20000449649210300000083)内的存款268万元。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亳州市梦翔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20000449649210300000083)内的存款268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