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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民初1950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长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长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1950号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

主要

负责人:徐振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沿沿,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长淼,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怀宁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徐长淼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长淼银行存款335376.71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长淼银行存款335376.71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金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