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73号
申请人:郑鑫,男,汉族,1974年1月9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冯海亮,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生,住延津县。申请人郑鑫与被执行人冯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0726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8日经申请人郑鑫申请执行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1500元及利息(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2元、执行费73元,现执行到位5195元。执行期间,采取如下措施:
一、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详见和解协议)。
二、申请人郑鑫于2019年4月17日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冯海亮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永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