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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83民初1831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玄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玄爱民;裴翠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1831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南二环路中段南侧金港医药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76037364D。

负责人:冯飞,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玄爱民,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

申请人:裴翠美,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玄爱民、裴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冀0283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玄爱民的位于迁安市,期限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玄爱民的位于迁安市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