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003民初8671号

陆冬玲与卜基红、尤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冬玲;卜基红;尤杰;扬州海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03民初8671号

原告:陆冬玲,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卜基红,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尤杰,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被告:扬州海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

法定代表人:尤杰,董事长。

原告陆冬玲与被告卜基红、扬州海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冬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立即给付原告所欠借款8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卜基红、尤杰系朋友关系。尤杰、卜基红开设扬州海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该公司资金投入需要,尤杰、卜基红向原告借款,卜基红以自己名下房产设立抵押担保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尤杰、卜基红向原告借款合计120万元,扬州海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尤杰、卜基红支付120万元。此后,尤杰、卜基红偿还本金4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80万元。因被告方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扬州海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尤杰为扬州海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复印件显示扬州海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借款协议担保方处盖章。陆冬玲与尤杰等的借贷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符合上述情况,故原告陆冬玲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冬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广才

人民陪审员  张丽龙

人民陪审员  鲍纪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正兴 微信公众号“”